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郭世洪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萬零柒仟伍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萬零陸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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