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裕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同福即健發企業行
住嘉
右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又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
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項均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嗣因聲請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依法視為起訴,而相對人亦巳補費完成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一○號卷及九十三年度嘉建簡字第五號卷審核
無核,自堪信為真實。則本案既已繫屬,聲請人再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
自屬有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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