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50號
PTDV,106,家救,1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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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高秀妹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秀英 
      高秀花 
      高秀雯 
      高怡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按所謂無資力, 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 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 抗字第152 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6 年度家 補字第339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審查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清單等件為釋明,然查 ,聲請人105 年度全年所入新臺幣(下同)31萬5,600 元, 換算每月收入2 萬6,300 元,名下則有4 筆土地、房屋1 棟 及汽車1 輛,並非無資力之人。本件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 核算裁判費為2,210 元,金額亦非龐大,前開資料並不足以 釋明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依前揭規定及判例,即應將其聲請駁回。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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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