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
聲 明 人 歐永泰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歐林甘(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段000 號)之三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歐林甘於
106 年8 月1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歐林甘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歐林甘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