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013號
PTDV,106,司繼,1013,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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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13號
聲 明 人 陳金淀 
      劉玉梅 
      彭星維 
      劉晏辰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潘瑞相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本件
聲明人陳金淀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劉玉梅彭星維、劉
晏辰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同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 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潘瑞相之繼承人,聲 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 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潘瑞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巷00號)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潘瑞 相之先順序繼承人均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聲明人陳金淀 係被繼承人潘瑞相之妹,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2 項 規定,於106 年7 月25日以屏院進家親字第106 司繼828 號 函職權副知本件聲明人陳金淀前開拋棄繼承之情事,聲明人 陳金淀於106 年7 月31日收受前開通知,經本院職權調取本 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828 號卷證查核無訛。本件聲明人主張 其等為被繼承人潘瑞相之繼承人,固有繼承系統表、拋棄繼 承同意書、被繼承人潘瑞相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劉玉梅彭星維劉晏辰均係聲明 人陳金淀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實非被繼承人潘瑞相之繼承人 ,有劉玉梅彭星維劉晏辰之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明人劉玉梅彭星維劉晏辰依法並無繼承 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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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