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633號
TNEV,93,南小,633,2004041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福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六三三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十四日上午十時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季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