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鄭欣怡
康雅芬
送達代收人 鄭欣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九六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五十六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池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就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何清池
法 官 陳信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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