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南
訴訟代理人 洪鴻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二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
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童來好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通 譯 王淑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