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103號
TPBA,93,訴,103,200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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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代 表 人 戊○○處長)
  訴訟代理人 己○○
        癸○○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代 表 人 庚○○處長)
  訴訟代理人 辛○○
        壬○○
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
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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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