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余政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己○○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金龍(主任委員)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庚○○
丙○○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王 碧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