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貞昌縣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勞訴字第○九二○○五三二五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依法聘僱之泰國籍外國人BUTKHOT PHAENG(以下簡稱B君,護照號碼:J5001 53),原經核准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巷七之一號原告住處從事家庭監 護工之工作,惟被告所屬警察局樹林分局卻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於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三巷六十八之一號(濟聖宮地藏王廟)當場查獲上揭外國人為他 人從事清潔工作,該分局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樹警外字第○九二○○一 六一一○號函移由被告核處,經被告審查屬實,乃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 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府勞動字第0九二0五 一五八0四號處分書處原告罰鍰新台幣 (下同)十五萬元整。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妻子李惠如於九十年十一月腦內出血成重度殘障,原告則需要外出工作負責 家計,因此無人能長期照顧殘妻之生活起居。故委由亞太仲介公司申請外勞。但 亞太仲介公司並沒有把外勞交給原告使用,雖催討也無效,故李惠如不要請外勞 ,被告卻以此違反就業服務法施以重罰,不合情理。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 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 工作」。
⒉原告稱「因為妻子李惠如於九十年十一月腦內出血成重度殘障,兒子..., 女兒...,本人甲○○需要外出工作負責家計,因此無人能長期照顧殘妻之 生活起居。故委由亞太仲介公司申請外勞。但亞太仲介公司並沒有把外勞交給 甲○○使用,雖催討也無效,故妻不要請外勞,臺北縣政府卻以此違反就業服
務法施以重罰」。惟原告於偵訊筆錄稱「(該名外勞入境後行蹤如何?為何為 警方查獲非法工作?)她是於入境後就由仲介公司人員帶到我家,但因為我家 沒有地方讓他睡,所以她每天在我家照顧我太太至晚上十九時許,我會載她到 我朋友家中借住」「(你供稱每天均是在十九時以後才會載該名外勞到該址, 為何警方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下午十七時許之間,會同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到該地址訪查時均有遇該外勞在該址非法工作?你作何解釋?)因為當初該 名外勞是由我該名友人姚宗勳向我推薦,說他到泰國時認識的,所以有時如果 我沒有空就沒有到該址去帶外勞回家」「(該名外勞薪資是由何人支付?由何 人指派工作?)因為我與該姚宗勳二人是很好的朋友,...他...意欲與 她結婚,所以我只好成人之美讓該名外勞住在該址,...平時薪資由我及姚 宗勳共同支付,平時該外勞會由姚宗勳指派幫忙工作」「(為何該名外勞於警 方談話筆錄中供稱從未至你家中工作?)該名外勞並沒有說實話,該名外勞明 明曾經到過我家二、三次,後來因為我太太自己說身體已經比較好了,要自己 做復健所以就沒有叫外勞到我家工作」。BUTKHOT PHAENG偵訊筆錄稱「(你為 何會為警查獲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六十八之一號非法工作?你入境 之後行蹤為何?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在該址非法工作?),因為我自入境後.. .,然後當天我在公司實習,當日晚上就由該仲介公司派員直接送我到該非法 雇主處非法工作,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開始至警方今日查獲為止」「(你在 台非法工作之非法雇主何人?在該址均從事何工作?工作時間如何?其現場詳 細情形如何?)非法雇主姚宗勳,並經警方提供該人口卡供我指證無誤,我到 該非法工作地點後仲介公司的人就告訴我每月會來收取仲介費,然後我就由非 法雇主指派非法工作,當天非法雇主問我會不會按摩,並叫我替他按摩二小時 ,然後每日早上七、八點要起床幫他洗衣服,再幫忙清理該神壇週遭,然後非 法雇主就帶我到其他住家幫一些顧客從事按摩的服務平均一、二個小時,工作 時間不一定,如果非法雇主有顧客也曾做到半夜一時許,然後回家還要幫非法 雇主按摩」「(你非法工作薪資如何計算?由何人支付?詳細情形如何?)我 不知道薪資多少,因為我從未收到任何薪資,我非法雇主有告訴我說他幫我出 錢申請來台工作所以每月薪資需先扣除,另外我原合法仲介公司每月均會派員 到我非法雇主處收取仲介費並有簽收乙張收據」「(你在該址非法工作之食、 宿由何人負責?是否可以指認繪製現場圖供佐證?)我就住在警方所查獲地址 內,我可以指認並繪製現場圖」「(你到台灣後是否到過原合法申請之合法雇 主家中?)我到該非法雇主家中,該非法雇主曾向我提及他並非合法雇主,合 法雇主是甲○○,並帶我到合法雇主家中叫我記住合法雇主家中情形,並要求 我如果有人來查時須照他們的話回答,不過我沒有看過受監護對象」。故原告 所稱亞太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沒有把外勞交給甲○○使用,雖催討也無效 ,故其妻不要請外勞乙節,惟原告於偵訊筆錄稱BUTKHOT PHAENG入境後就由仲 介公司人員帶到我家,且稱其妻因身體已經比較好了,要自己做復健所以就沒 有叫外勞到我家工作。此其一。又亞太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禛祥之偵訊筆 錄亦可證明:王禛祥偵訊筆錄稱「(警方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時在板橋市○ ○路○段三巷六十八號之一查獲乙名泰國籍外勞BUTKHOT PHAENG在該址非法工
作,該外勞你是否認識?是何關係?)我認識,她是我公司所合法申請來台從 事監護工的外勞」「(該外勞何入境?是由你何公司辦理引進?你擔任何職務 ?)是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合法申請入境。是亞太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我 是公司的經理王禛祥」「(該名外勞入境後行蹤如何?為何警察查獲非法工作 ?)她是入境後就由我帶到雇主指定的處所,板橋市○○路○段七巷六十九之 一號。交由合法雇主甲○○親自簽收。我不知道為何警方查獲在該址非法工作 」,此其二,故原告說詞反覆,實不足採信。另BUTKHOT PHAENG入境後不曾照 顧受監護人,且姚宗勳指派其從事非法工作能一一詳細描述,原告承認BUTKHO T PHAENG薪資由原告和姚宗勳共同支付並自始住在姚宗勳住處並受其指派工作 等情事;反觀姚宗勳稱原告沒有地方供BUTKHOT PHAENG睡覺,而借其住處;原 告則稱欲成全BUTKHOT PHAENG與姚宗勳之美而將BUTKHOT PHAENG住在姚宗勳處 讓他們培養感情,原告及姚宗勳說詞相互矛盾,故BUTKHOT PHAENG說詞足可採 信。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勞職外字第0九一0二0五 0七八號令「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者,該『本人』僅為名義上之雇主。實質 勞雇關係存在於外國人與『他人』之間,該『他人』為真正之雇主。亦即本人 聘僱外國人,並無以該外國人為本人工作之意思,而係為他人工作為目的時, 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原告以本人名義聘僱BUTKHOT PHAENG卻借給姚宗勳,使 BUTKHOT PHAENG聽從其監督與指揮而從事違法之工作,故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已甚明確。
⒊綜上所述,原告違法情事既經警方查獲,且BUTKHOT PHAENG復於偵訊筆錄中坦 承不諱,故原告所訴理由,不足採信,請駁回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違反.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分別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明 定。又「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 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 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 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 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以本人名 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者,該『本人』僅為名義上之 雇主。實質之勞雇關係存在於外國人與『他人』之間,該『他人』為真正之雇主 。亦即本人聘僱外國人,並無以該外國人為本人工作之意思,而係為他人工作為 目的時,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復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 八十八職外字第七一0一四0號函釋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勞職外字第0九一 0二0五0七八號令所明釋。
二、查本件原告依法聘僱之泰國籍外國人B君,原經核准於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五巷七之一號原告住處從事家庭監護工之工作,惟被告所屬警察局樹林分局卻 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六十八之一號(濟聖宮地藏
王廟)當場查獲上揭外國人為他人從事清潔工作,該分局遂移由被告核處,經被 告審查屬實,乃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原 告罰鍰十五萬元,原告不服,主張原告妻子李惠如於九十年十一月腦內出血成重 度殘障,原告需要外出工作負責家計,因此無人能長期照顧殘妻之生活起居。故 委由亞太仲介公司申請外勞。但亞太仲介公司並沒有把外勞交給原告使用,雖催 討也無效,故李惠如不要請外勞,被告卻以此違反就業服務法施以重罰,不合情 理云云,以資抗辯。
三、經查:
㈠本件違法情節係經警方當場查獲,且據泰籍外勞B君於被告所屬警察局樹林分局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偵訊筆錄所稱「(你為何會為警查獲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三巷六十八之一號非法工作?你入境之後行蹤為何?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在該址 非法工作?),因為我自入境後...,然後當天我在公司實習,當日晚上就由 該仲介公司派員直接送我到該非法雇主處非法工作,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開始 至警方今日查獲為止」「(你在台非法工作之非法雇主何人?在該址均從事何工 作?工作時間如何?其現場詳細情形如何?)非法雇主姚宗勳,並經警方提供該 人口卡供我指證無誤,我到該非法工作地點後仲介公司的人就告訴我每月會來收 取仲介費,然後我就由非法雇主指派非法工作,當天非法雇主問我會不會按摩, 並叫我替他按摩二小時,然後每日早上七、八點要起床幫他洗衣服,再幫忙清理 該神壇週遭,然後非法雇主就帶我到其他住家幫一些顧客從事按摩的服務平均一 、二個小時,工作時間不一定,如果非法雇主有顧客也曾做到半夜一時許,然後 回家還要幫非法雇主按摩」「(你非法工作薪資如何計算?由何人支付?詳細情 形如何?)我不知道薪資多少,因為我從未收到任何薪資,我非法雇主有告訴我 說他幫我出錢申請來台工作所以每月薪資需先扣除,另外我原合法仲介公司每月 均會派員到我非法雇主處收取仲介費並有簽收乙張收據」「(你在該址非法工作 之食、宿由何人負責?是否可以指認繪製現場圖供佐證?)我就住在警方所查獲 地址內,我可以指認並繪製現場圖」「(你到台灣後是否到過原合法申請之合法 雇主家中?)我到該非法雇主家中,該非法雇主曾向我提及他並非合法雇主,合 法雇主是甲○○,並帶我到合法雇主家中叫我記住合法雇主家中情形,並要求我 如果有人來查時須照他們的話回答,不過我沒有看過受監護對象」。再原告於偵 訊筆錄復稱「因為當初該名外勞是由我該名友人姚宗勳向我推薦,說他到泰國時 認識的,所以有時如果我沒有空就沒有到該址去帶外勞回家」「(該名外勞薪資 是由何人支付?由何人指派工作?)因為我與該姚宗勳二人是很好的朋友,.. .他...意欲與她結婚,所以我只好成人之美讓該名外勞住在該址,...平 時薪資由我及姚宗勳共同支付,平時該外勞會由姚宗勳指派幫忙工作」,再參以 姚宗勳亦於偵訊時稱該外勞係伊至泰國就醫時認識的。目前是伊朋友甲○○所合 法申請來台的外勞等情屬實,此外復參有姚宗勳任濟聖宮地藏王廟主任委員名片 及於該宮從事按摩之畫面與該宮可作按摩服務之廣告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另 復有載明該外勞其雇主為原告之護照及所繪非法工作場所配置圖影本各乙份附卷 可參,足徵本件係姚宗勳於泰國認識該外勞後,因姚宗勳從事宗教及按摩服務業 ,而借由原告可雇用外勞照顧殘障妻子之名義再透過仲介公司代為申請原姚宗勳
所認識之本件外勞,而再於該外勞至台後,由該外勞至姚宗勳處,為其作日常清 潔、打掃及為姚宗勳客戶按摩工作,從而原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之違規情事洵堪認定,原告主張仲介公司並未將外勞交與其使用,對其予以處罰 為不合情理云云,即無足採。
㈡又本件B君為姚宗勳從事洗衣服、清理神壇及按摩等工作,實質之勞雇關係存在 於B君與姚君之間,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揭函釋,原告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㈢復按就業服務法禁止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旨在保障國民工 作權、維持社會秩序而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 社會安定。故立法採申請許可制,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與外國人之工作類別、項 目、人數、期間及工作地點均列為須經許可內容,並課雇主監督與管理外國人之 義務與責任,此揆諸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亦明。原告既以家庭監護工之名義申 請該名外國人,更當知其性質與目的係協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親 屬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非可任意調派從事照護病患以外之工作,如有違反,自 應依法處罰。
四、綜上所述,被告據依首揭規定處原告罰鍰,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 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