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丁克華(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呂弦音 乙○○右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對原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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