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535號
TPBA,92,訴,1535,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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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丁克華(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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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