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76號
PTDV,106,司拍,176,20170930,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秋義
代 理 人 許志充
相 對 人 謝守全
      石玉妹
      謝額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瑞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守全向原權利人傅秋義借款新 臺幣(下同)8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84年7 月31日起至 91年7 月31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並於84年8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其向原權利人傅秋義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96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自84年8 月1 日起至91年8 月 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謝守全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嗣於93年7 月12日本件聲請 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並 將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謝守全;另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 其中泰武鄉新平和段620 地號之土地,分別於104 年10月15 日因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石玉妹,及於105 年11月11日因 贈與登記予相對人謝額篰,依法對於抵押權均不生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謝守全石玉妹謝額篰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 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泰武鄉 │新平和│ │143 │ │0 │38 │80.00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謝│
│ │ │ │ │ │ │ │ │ │ │ │守全。 │
├──┼───┼────┼───┼──┼───┼─┼──┼──┼────┼───┼─────────┤
│002 │屏東縣│泰武鄉 │新平和│ │620 │ │0 │51 │20.00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石│
│ │ │ │ │ │ │ │ │ │ │ │玉妹,應有部分5120│
│ │ │ │ │ │ │ │ │ │ │ │分之3620;相對人謝│
│ │ │ │ │ │ │ │ │ │ │ │額篰,應有部分5120│
│ │ │ │ │ │ │ │ │ │ │ │分之150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