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智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杰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