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94號
PTDV,106,司家補,9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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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智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杰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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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