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五號 原 告 英屬開曼島商‧霍桑實業公司 Hawtho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憲祖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繁星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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