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93號
PTDV,106,司家補,9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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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93號
聲 明 人 林聰裕
      林聰杰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明輝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林明輝之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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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