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88號
PTDV,106,司家補,88,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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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8號
聲 明 人 賴季為

法定代理人 賴信憲
法定代理人 郭雅筑
聲 明 人 賴怡瑾之胎兒

法定代理人 賴怡瑾
聲 明 人 賴勇剛
      賴勇期
      賴勇正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賴勇達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明:
 ㈠本件聲明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請依上開期限繳納。
 ㈡聲明人賴季為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即「父、母」共同代為之,故應提出「父、母」共同
  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且聲明狀需蓋「父、母」之印鑑章及
  提出「父、母」之印鑑證明供核。(本件僅由父親賴信憲
  為之,尚有欠缺母親代為聲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㈢補正被繼承人賴勇達父母親賴煥昭、賴廖梅珍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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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