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8號
聲 明 人 賴季為
兼
法定代理人 賴信憲
法定代理人 郭雅筑
聲 明 人 賴怡瑾之胎兒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怡瑾
聲 明 人 賴勇剛
賴勇期
賴勇正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賴勇達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明:
㈠本件聲明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請依上開期限繳納。
㈡聲明人賴季為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即「父、母」共同代為之,故應提出「父、母」共同
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且聲明狀需蓋「父、母」之印鑑章及
提出「父、母」之印鑑證明供核。(本件僅由父親賴信憲代
為之,尚有欠缺母親代為聲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㈢補正被繼承人賴勇達父母親賴煥昭、賴廖梅珍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