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蔡豐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隆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蔡隆文之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