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85號
PTDV,106,司家補,8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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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蔡豐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隆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蔡隆文之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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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