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84號
PTDV,106,司家補,8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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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國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坤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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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