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49號
PTDV,106,司家催,49,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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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學文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學文(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學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學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學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學文係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所屬之在臺單身退除役官 兵,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死亡,在臺無任何親屬,不能依 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 陳學文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 要,為此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學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 陳學文之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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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