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王榮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伍春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伍春益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伍春益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被繼承人伍春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伍春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伍春益(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縣○○鎮○○街0 號)於103 年3 月20日死亡,因無人繼 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85 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同法第1177條、同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