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朱鏡南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朱鏡南(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朱鏡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朱鏡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鏡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鏡南係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所屬之在臺單身榮民,於 民國106 年6 月4 日死亡,其在臺無任何親屬,不能依民法 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朱鏡 南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 為此聲請對被繼承人朱鏡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基本資料各一份為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