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唐敏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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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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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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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0,658元 │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7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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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99,448元 │自民國105年10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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