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93號
PTDV,106,司促,899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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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唐敏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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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0,658元 │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72計算 │
├──┼─────┼──────────┼───────────┤
│002 │ 99,448元 │自民國105年10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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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