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86號
PTDV,106,司促,898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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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呂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
  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 月25日
  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
  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
  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
  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
  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
  )104,324 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03,924 元(已到期之本金
  43,42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60,500元),應自106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40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91,774元 │ 呂佳芬 │自民國 106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4 │
│  │     │     │8 月22日起 │      │       │
├──┼─────┼─────┼──────┼──────┼───────┤
│ 002│12,15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息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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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