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承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
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6 年2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21,220元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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