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82號
PTDV,106,司促,898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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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趙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
  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5 年3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53,323元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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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