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趙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
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5 年3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53,323元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