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8號
SLDV,106,補,22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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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3,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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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