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鄒家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收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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