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7號
SLDV,106,補,22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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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瓊袁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樹霖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9,74
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74,300 元(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769.21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42/2380(原告權利範圍)=2,319,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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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