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慶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②新臺幣肆萬捌仟
捌佰肆拾柒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三‧八八、②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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