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53號
PTDV,106,司促,8953,2017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慶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②新臺幣肆萬捌仟
  捌佰肆拾柒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三‧八八、②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