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吳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股東
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
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