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郭憲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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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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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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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5,321元 │自民國106年8月1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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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430元 │自民國106年8月1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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