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26號
PTDV,106,司促,892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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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張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祐銘於民國93年1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189,103 元( 含本金51,983元、利息137,120 元) 及其中
  51,983元自106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張祐銘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51,983元│     │8 月2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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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