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24號
PTDV,106,司促,892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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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郭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怡伶於民國104 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
  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
  給付聲請人58,050元( 含本金54,106元、利息3,944 元) 及
  其中54,106元自民國106 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郭怡伶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54,106元│     │9 月4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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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