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97號
PTDV,106,司促,889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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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吳庭興
債 務 人 洪惠雯
      陳明俊
一、債務人洪惠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惠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明俊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6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471,193元   │自民國106年6月8日 │1.67       │自民國106年7月8日    │
├──┼───────┼─────────┼─────────┼────────────┤
│002 │ 29,471元   │自民國106年6月13日│2.51       │自民國106年7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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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