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85號
PTDV,106,司促,8885,2017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伍建仁
      曾雅婷
一、債務人伍建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
  0六四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
  ‧六四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伍建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曾雅婷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