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伍建仁
曾雅婷
一、債務人伍建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
0六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
‧六四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伍建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曾雅婷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