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84號
PTDV,106,司促,888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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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蔡正義
      李蕙卿
一、債務人蔡正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正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蕙卿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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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