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4679號
TPEV,93,北簡,4679,200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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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六七九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四六七九號票款給付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拾萬肆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設信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簽發,並經 由被告乙○○甲○○背書,支票號碼為AG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十 萬四千五百元,付款地為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之支票乙紙,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追索無效,爰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之款項 ,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等情,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信。
三、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 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後,得 免為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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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設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