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温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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