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44號
PTDV,106,司促,884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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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温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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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