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42號
PTDV,106,司促,884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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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鍾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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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