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7號
PTDV,106,司促,881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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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周煥龍

法定代理人 周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煥龍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債務人周煥龍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
  定代理人周聰輝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周煥龍若有
  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
  下同)37,677元,專案補償款86,599元,共計新臺幣124,27
  6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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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