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6號
PTDV,106,司促,8816,201709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許幃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幃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
  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
  信費新臺幣(下同)29,316元,專案補償款6,195 元,共計
  35,51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