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許幃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幃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
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
信費新臺幣(下同)29,316元,專案補償款6,195 元,共計
35,511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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