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蕭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梅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6,195 元,專案
補償款13,397元,共計新臺幣19,59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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