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5號
PTDV,106,司促,8815,2017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蕭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梅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6,195 元,專案
  補償款13,397元,共計新臺幣19,59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