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0號
PTDV,106,司促,8810,201709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羅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5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514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