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03號
PTDV,106,司促,8803,2017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士華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9 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29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士華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1,687元│     │9 月7 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