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93號
PTDV,106,司促,8793,2017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
  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木金於民國90年5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50,27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