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
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木金於民國90年5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50,27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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