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4781號
TPEV,90,北簡,14781,2004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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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七八一號
  原   告 戊○○○
        壬○○
        甲○○
        子○○
        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癸○○
  被   告 吳翼東
        王文貴
        徐仲勝
        陳天順
       吳慶明
        林家銘
        洪紫景
        洪 煌
        張國科
        欒同國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陳美滿
  訴訟代理人 陳李毓芳
  被   告 鄭阿金
  訴訟代理人 洪 煌
  被   告 黃 玫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徐瑞榮
  訴訟代理人 丁○○
        庚○○
  被   告 胡素真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被   告 洪天註
  訴訟代理人 乙○○
        洪紫景
  被   告 陳旭如
  訴訟代理人 丁○○
        庚○○
  被   告 莊振杉
        朱金水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庚○○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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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