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59號
PTDV,106,司促,875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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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周寶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寶達於民國92年8 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周寶達自95年1 月至95年3 月共消費新臺幣64,203元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7,9
  1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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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