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55號
PTDV,106,司促,875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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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怡瑄
      陳昀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怡瑄於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昀妙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
  幣47,67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怡瑄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6 年5 月4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450元
  及自民國106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陳昀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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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